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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誉环保: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恒誉环保: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B体育网页版 B体育官网入口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

  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层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由董事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本所律师认B体育平台 B体育网站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

  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40,343,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独立董事姜宏青因工作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意45,860,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7,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44,102,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9,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40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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