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度预算时未充分考虑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如淳安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水土流失天地一体化监测及图斑复核”项目上年结转资金 9.83万元,2024年又安排预算 10万元,2024年底结转 9.99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整改情况:县财政局在2026年预算编制和2025年年末结转过程中,充分考虑两项因素统筹管理,在结转时,明确除已实施未完工项目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予以结转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得结转,特别是针对每年需安排的项目预算不予结转,减少结转资金和年初预算资金安排冲突可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租金6.17万元未及时收缴。截至2025年4月,淳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南景路189号2-3层商铺等3处经营性用房应收未收租金6.1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的规定。
整改情况:根据淳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反馈,已通过梳理房租收缴台账,积极开展催缴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收缴工作。
1.未完全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24年度,县财政局将“2022年迎亚运千岛湖镇城区夜景照明提升工程”“城市燃气、供水与五水专项体检项目”等23个项目资金共计1268.52万元,划转至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未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给最终收款人。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2.0版)》(浙财预〔2023〕22号)“六、预算执行……6.2本级支出预算执行 6.2.1国库集中支付 6.2.1.1资金支付 6.2.1.1.1概述……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支付款项时,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问题。
整改情况:部分项目资金存在实施进度未达支付条件,因资金拨付涉及年末关账等情况,故存在将项目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县财政局已对县住建局重点办基建户账户进行销户清理,实有资金户已转入财政专户,今后不再存在划转实有资金账户类事项。
2.预算指标未及时调整。2024年度,部分项目有指标无执行进度(实际已执行),未能实时反映预算指标的来源、增减及状态。如县级主管部门代编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项目,预算资金506万元,该项目执行率为0%;执行阶段又新增23个乡镇“2023年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项目,预算资金294万元,执行率95.4%。
上述做法不符合《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第六条“政府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自动触发核算体系记账,对数据等有关要素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和《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2.0版)》(浙财预〔2023〕22号)“二、项目库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按项目进行预算指标控制和会计核算,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项目预算下达、调整调剂、资金支付等”的规定。
整改情况说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具体金额难以明确和事权管理等因素,部分涉及乡镇运转事务经费年初时安排在县本级主管部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数据分解至各乡镇。2025年县财政局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此类项目由部门分解至乡镇执行,防止出现主管部门指标未调整结余的情况。
3.25台新购置电脑闲置。2024年度,淳安县医疗保障局、汾口镇人民政府工作共采购台式电脑71台。截至2025年4月,其中25台仍未拆封使用,处于闲置状态,涉及采购资金12.45万元。上述做法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的规定不符。
整改情况:因购置的电脑主要用于业务经办服务,考虑电脑软件的适配程度和经办服务效率,故而未及时替代。根据核查要求,2个预算单位已分别于5月底和6月底将新购台式电脑全部替代到位。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下达。2024年12月,收到上级转移支付的2024年第五、六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382.4万元,未在30日内分配下达。截至 2025年5月,其中252.4万元仍未分解下达至有关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的规定。
整改情况:2025年7月18日止已将第五、六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382.4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
1.12家单位将应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外单位制作。2024年,有12家单位将PPT制作等应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外单位实施,涉及金额9.14万元,PPT26个。上述做法不符合不属于本单位‘三定’职责的事项和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委托外单位实施。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委托业务费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对外委托”。
整改情况:已在新预算年度中下发细化举措通知,在预算源头宣传经费管理中严格控制一般性视频和PPT制作费,各单位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使用的视频和PPT应由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经费。
2.部分单位支出经济科目使用不规范。一是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其他交通费用12万元。2024年,淳安县交通运输局在“其他租赁费”科B-sport B体育官方网站目中列支租车费12万元,该租车费应从“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支出。二是在其他科目列支培训费 34.14万元。2024年,淳安县红十字会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中列支“救护员培训费用”34.14万元,该费用应从“培训费”科目中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和《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培训费科目的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已在新年度预算编制中要求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用途支出资金。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强化支出审核的把关责任,提高支出归类到正确的经济科目的准确性。
3.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用车台账登记制度。如淳安县交通局,2024年长期租用的2辆公务用车仅登记县外用车记录,县内用车未登记。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96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规定。
整改情况:预算单位接到审计反馈问题后,已落实建立用车登记台账与中国石化加油IC卡充值台账。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反馈,已修订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局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车出车需由驾驶员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办公室登记台账。
1.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未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抽查发现,县内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管理费定价无标准。如:千岛湖镇云村村对不同地方的对象收取0至12600元不等的管理费;千岛湖镇富泽村、东庄村对不同对象收取0-4500元不等管理费,汾口镇杨旗社区对不同对象收取300-800元不等管理费,并按每三年10%的比例递增。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第一条“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第二条“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规定。
整改情况:3月份开始,县民政局联合县发改局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规范工作,开展公墓建设成本抽样调查,于5月28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价格的通知》(淳发改价格〔2025〕6 号),采取最高限价方式,核定乡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墓最高使用价格为3500元、双穴墓最高使用价格为5600元,下浮不限。在限价范围内,由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实施。
你局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4月17日起,对淳安县财政局2024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情况进行了审计,正式的《审计报告》于2025年8月15日已送达我单位。我局经研究并予以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预算编制不精准。县财政局在安排2024年度预算时未充分考虑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如淳安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水土流失天地一体化监测及图斑复核”项目上年结转资金 9.83万元,2024年又安排预算 10万元,2024年底结转 9.99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整改情况:县财政局在2026年预算编制和2025年年末结转过程中,充分考虑两项因素统筹管理,在结转时,明确除已实施未完工项目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予以结转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得结转,特别是针对每年需安排的项目预算不予结转,减少结转资金和年初预算资金安排冲突可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租金6.17万元未及时收缴。截至2025年4月,淳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南景路189号2-3层商铺等3处经营性用房应收未收租金6.1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的规定。
整改情况:根据淳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反馈,已通过梳理房租收缴台账,积极开展催缴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完成收缴工作。
1.未完全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24年度,县财政局将“2022年迎亚运千岛湖镇城区夜景照明提升工程”“城市燃气、供水与五水专项体检项目”等23个项目资金共计1268.52万元,划转至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未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给最终收款人。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2.0版)》(浙财预〔2023〕22号)“六、预算执行……6.2本级支出预算执行 6.2.1国库集中支付 6.2.1.1资金支付 6.2.1.1.1概述……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支付款项时,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问题。
整改情况:部分项目资金存在实施进度未达支付条件,因资金拨付涉及年末关账等情况,故存在将项目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县财政局已对县住建局重点办基建户账户进行销户清理,实有资金户已转入财政专户,今后不再存在划转实有资金账户类事项。
2.预算指标未及时调整。2024年度,部分项目有指标无执行进度(实际已执行),未能实时反映预算指标的来源、增减及状态。如县级主管部门代编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项目,预算资金506万元,该项目执行率为0%;执行阶段又新增23个乡镇“2023年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项目,预算资金294万元,执行率95.4%。
上述做法不符合《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第六条“政府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自动触发核算体系记账,对数据等有关要素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和《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2.0版)》(浙财预〔2023〕22号)“二、项目库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按项目进行预算指标控制和会计核算,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项目预算下达、调整调剂、资金支付等”的规定。
整改情况说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具体金额难以明确和事权管理等因素,部分涉及乡镇运转事务经费年初时安排在县本级主管部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数据分解至各乡镇。2025年县财政局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此类项目由部门分解至乡镇执行,防止出现主管部门指标未调整结余的情况。
3.25台新购置电脑闲置。2024年度,淳安县医疗保障局、汾口镇人民政府工作共采购台式电脑71台。截至2025年4月,其中25台仍未拆封使用,处于闲置状态,涉及采购资金12.45万元。上述做法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的规定不符。
整改情况:因购置的电脑主要用于业务经办服务,考虑电脑软件的适配程度和经办服务效率,故而未及时替代。根据核查要求,2个预算单位已分别于5月底和6月底将新购台式电脑全部替代到位。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未及时下达。2024年12月,收到上级转移支付的2024年第五、六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382.4万元,未在30日内分配下达。截至 2025年5月,其中252.4万元仍未分解下达至有关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的规定。
整改情况:2025年7月18日止已将第五、六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382.4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
1.12家单位将应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外单位制作。2024年,有12家单位将PPT制作等应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外单位实施,涉及金额9.14万元,PPT26个。上述做法不符合不属于本单位‘三定’职责的事项和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委托外单位实施。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委托业务费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对外委托”。
整改情况:已在新预算年度中下发细化举措通知,在预算源头宣传经费管理中严格控制一般性视频和PPT制作费,各单位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使用的视频和PPT应由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经费。
2.部分单位支出经济科目使用不规范。一是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其他交通费用12万元。2024年,淳安县交通运输局在“其他租赁费”科目中列支租车费12万元,该租车费应从“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支出。二是在其他科目列支培训费 34.14万元。2024年,淳安县红十字会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中列支“救护员培训费用”34.14万元,该费用应从“培训费”科目中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和《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培训费科目的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已在新年度预算编制中要求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用途支出资金。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强化支出审核的把关责任,提高支出归类到正确的经济科目的准确性。
3.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用车台账登记制度。如淳安县交通局,2024年长期租用的2辆公务用车仅登记县外用车记录,县内用车未登记。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96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规定。
整改情况:预算单位接到审计反馈问题后,已落实建立用车登记台账与中国石化加油IC卡充值台账。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反馈,已修订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局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车出车需由驾驶员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办公室登记台账。
1.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未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抽查发现,县内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管理费定价无标准。如:千岛湖镇云村村对不同地方的对象收取0至12600元不等的管理费;千岛湖镇富泽村、东庄村对不同对象收取0-4500元不等管理费,汾口镇杨旗社区对不同对象收取300-800元不等管理费,并按每三年10%的比例递增。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第一条“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第二条“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规定。
整改情况:3月份开始,县民政局联合县发改局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规范工作,开展公墓建设成本抽样调查,于5月28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价格的通知》(淳发改价格〔2025〕6 号),采取最高限价方式,核定乡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墓最高使用价格为3500元、双穴墓最高使用价格为5600元,下浮不限。在限价范围内,由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实施。
我们的团队人数
我们服务过多少企业
我们服务过多少家庭
我们设计了多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