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作为原告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3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2020年 5月 20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 200,000,000.00元借款,用于被告年产 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建设。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2023年 1月 10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年中石惠(借)字 001号的《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30,000,000.00元借款,用于被告购买原材料等生产经营周转。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2023年 6月 6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年中石惠(抵)字 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以其位于惠农区河滨街以北、中央大道以西、110国道以南、明园路以东证号为(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为被告中科新材自2020年1月 23日至2024年 6月 4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8,000,000.00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 6月 28日,原告与被告华辉环保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年中石惠(抵)字 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华辉环保以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2号证号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344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为被告中科新材自 2020年 1月 23日至 2024年 6月4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8,000,000.00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 6月 28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中石惠(保)字 001号、2023年中石惠(保)字 002号、2023年中石惠(保)字 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为被告中科新材自 2020年 1月 23日至 2024年 6月 27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全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7,900,000.00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另,2023年 9月 26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年中石惠(借)字 006号的《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30,000,000.00元借款。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期间,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了多B体育网页版 B体育官网入口份《补充协议》,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进行了修改。
因被告中科新材逾期支付到期借款本息,原告就被告中科新材的违约行为与其沟通无果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上述被告送达了《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其未到期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各被告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但上述被告均未偿还。截至 2024年 4月 19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 178,500,000.00元,利息、罚息 8,592,440.51元。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78,500,000.00元,利息、罚息 8,592,B-sport B体育官方网站440.51元(利息、罚息暂算至 2024年 4月 19日),以上合计187,092,440.51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宁科生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中科新材位于惠农区河滨街以北、中央大道以西、110国道以南、明园路以东证号为(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华辉环保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2号证号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344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3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24年 6月6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鉴于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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